新旅界讯 10月9日消息,新旅界从文旅部官网了解到,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在线旅游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 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出游,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但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个别性质恶劣的案件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文旅部指出,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相关报道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上述企业和平台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行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亟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 《暂行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暂行规定》明确了平台相关责任。依法明确了需要取得许可的平台运营者范围。强化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同时明确了平台连带责任。同时,也强调了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发生时,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救助义务,未及时救助造成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社会热点问题,《暂行规定》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违反该规定的,可根据相关法规给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旅行纠纷中备受消费者关注的“先行赔付”问题上,《暂行规定》指出,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同时,《暂行规定》还将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具体而言,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